根據我國《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》(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130號)第七條的規定: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。
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:
(一)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,包括證券公司、期貨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、商業銀行、保險公司、信托公司、財務公司等;經行業協會備案或者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、期貨公司子公司、私募基金管理人。
(二)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,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保險產品、信托產品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。
(三)社會保障基金、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,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,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QFII)、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(RQFII)。
(四)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:
1.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2000萬元;
2.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;
3.具有2年以上證券、基金、期貨、黃金、外匯等投資經歷。
(五)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:
1.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,或者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;
2.具有2年以上證券、基金、期貨、黃金、外匯等投資經歷,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產品設計、投資、風險管理及相關工作經歷,或者屬于本條第(一)項規定的專業投資者的高級管理人員、獲得職業資格認證的從事金融相關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。
前款所稱金融資產,是指銀行存款、股票、債券、基金份額、資產管理計劃、銀行理財產品、信托計劃、保險產品、期貨及其他衍生產品等。
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。

備注:
投資者風險測評調查問卷
點擊參與投資者風險測評